空运锂电池货物安全运输要求

2022-11-01 16:28:42 micocean 480

空运锂电池货物安全运输要求

锂电池是第9类杂项危险品!国际上许多机构如联合国(UN)、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海事组织(IMO)、欧洲陆运协会(ADR)等,均对锂电池安全运输作出明确要求。其中,锂电池航空运输主要遵循依据为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我国《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2018)。

1、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

温馨提示1:运输专用名称中的“设备”是指由锂电池芯或锂电池提供运行电力的装置,完全由锂电池驱动的车辆(如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平衡车)应按UN3171“电池供电车辆”办理运输。

2、锂电池须通过UN 38.3要求

除试验样品外,任何一种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的系列(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振动试验、冲击试验、55℃外短路、撞击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等),并提供UN38.3试验概要,2020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2:UN38.3试验概要应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出具,建议资质以取得CNAS资质证书为主。

3、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

电池芯和电池必须放置于可将其完全封闭的内包装中,再放入坚固硬质外包装,每个包装件必须能承受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试验。标注(UN 3480, PI965 Section IA or IB)的锂电池和锂金属电池(UN 3090, PI968 Section IA or IB)不允许与第1类爆炸物质、第2.1类易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1类易燃固体、第5.1类氧化剂等危险品货物包装在同一个外包装中。具体按照《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965-970项执行。

温馨提示3:根据《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应逐批向海关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航空货运部门凭海关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

4、加贴锂电池标记和标签

锂电池9类标签

锂电池标记

仅限货机运输标签

温馨提示4: 2019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锂电池标签和第九类锂电池危险品标签,旧的锂电池操作标签作废。

5、应采取措施保护电池芯和电池防止发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必须采取防意外启动措施。

6、被制造商识别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经损坏,有可能产生危险放热、着火或短路的电池芯和电池禁止空运(如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召回)。

7、除非始发国和经营人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废旧锂电池和回收或销毁的锂电池禁止空运。

8、批量生产之前的原型锂电池或电池芯,当出于试验目的予以运输时或低产量(即年度生产量不超过100个)的锂电池芯或电池,没有经过UN38.3的,如果经始发国有关当局的批准并且满足P910要求的,可仅限货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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